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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民事诉讼当事人

来源:2exam.com 2015-1-27 23:17:46

  学习目的与要求

  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种类,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弄清各类当事人之间的区别。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必要的诉讼义务。

  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更换当事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和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意义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严肃性。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意义: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诉讼主体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

  代表人诉讼可分为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其中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又可分为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的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代表,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在法院登记权利的人中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

  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一系列特殊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程序解决。

  第四节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考核知识点

  (一)当事人

  (二)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代表人

  (四)第三人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当事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3.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5.正当当事人的含义;6.更换当事人的概念;7.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8.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种类;9.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类型;10.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条件。

  (二)领会

  1.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的关系;2.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3.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及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区别;4.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5.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及诉讼代理制度的联系与区别;6.诉讼代表人的权能;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及参诉根据;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三)应用

  1.正确区分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2.准确认定各类当事人;3.正确处理当事人的更换、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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